2017年2月8日 星期三

教育部建置之「已退休教育人員年金改革試算器」已上線,提供各界試算服務,請查照。

主旨:本部建置之「已退休教育人員年金改革試算器」已上線,提供各界試算服務,請查照轉知並配合宣導。

說明:

一、為因應總統府國家年金改革委員會前於本(106)年1月19日公布之教育人員退休制度改革方案(草案),並使各界瞭解改革方案(草案)對於「改革方案實施前已退休生效且
支領月退休金人員」影響情形,本部已設計「教育人員年金改革試算器」,並於本年1月25日刊載於本部網站,以供各界試算參考。

二、上述試算工具已置於本部人事處網頁之「年金改革專區」
(網址http://depart.moe.edu.tw/ED4200/Content_List.aspx?n=AB374B6D527976C1);
如所屬已退休教育人員欲了解個人退休所得影響情形,請與承辦人事業務人員聯絡。

三、聯絡信箱: youi702002@gmail.com

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赴中國大陸機場轉機至其他國家或地區,無論屬入境轉機或不入境之過境轉機,皆屬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9條所稱「進入」大陸地區之行為,自本(106)年1月26日起均須於赴陸前申請許可或報准,請查照

主旨:有關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赴中國大陸機場轉機至其他國家或地區,無論屬入境轉機或不入境之過境轉機,自即日起均須於赴陸前申請許可或報准,敬請轉知所屬(轄)機關及公務員(暨特定身分人員)遵循,請查照。

說明:
一、查「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兩岸條例)第9條及內政部訂(函)頒之「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以下簡稱許可辦法)及「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作業要點」(以下簡稱作業要點),對於公務員赴陸分別訂有相關管理規定,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應經內政部(或內政部審查會)許可或向所屬機關(構)報准,合先敘明。

二、本案經本會於105年11月10日邀集相關機關召開「研商公務員赴陸轉機是否應經許可或報准事宜」會議,會議結論略以:
(一)中國大陸機場屬兩岸條例第2條所規定之「大陸地區」及兩岸條例施行細則第3條所稱「中共控制之地區」之涵蓋範圍。
(二)衡酌兩岸條例第9條之規定及維護國家安全與利益之立法本旨,公務員無論從中國大陸機場「入境轉機」或「不入境轉機(過境轉機)」,皆應屬兩岸條例第9條所稱「進入」大陸地區之行為。據此,赴陸前均須依兩岸條例第9條、前開許可辦法及作業要點規定申請許可或報
准。

三、本案敬請轉知所屬(轄)機關及公務員(暨特定身分人員)遵循,以確保公務員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