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2月8日 星期三

教育部建置之「已退休教育人員年金改革試算器」已上線,提供各界試算服務,請查照。

主旨:本部建置之「已退休教育人員年金改革試算器」已上線,提供各界試算服務,請查照轉知並配合宣導。

說明:

一、為因應總統府國家年金改革委員會前於本(106)年1月19日公布之教育人員退休制度改革方案(草案),並使各界瞭解改革方案(草案)對於「改革方案實施前已退休生效且
支領月退休金人員」影響情形,本部已設計「教育人員年金改革試算器」,並於本年1月25日刊載於本部網站,以供各界試算參考。

二、上述試算工具已置於本部人事處網頁之「年金改革專區」
(網址http://depart.moe.edu.tw/ED4200/Content_List.aspx?n=AB374B6D527976C1);
如所屬已退休教育人員欲了解個人退休所得影響情形,請與承辦人事業務人員聯絡。

三、聯絡信箱: youi702002@gmail.com

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赴中國大陸機場轉機至其他國家或地區,無論屬入境轉機或不入境之過境轉機,皆屬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9條所稱「進入」大陸地區之行為,自本(106)年1月26日起均須於赴陸前申請許可或報准,請查照

主旨:有關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赴中國大陸機場轉機至其他國家或地區,無論屬入境轉機或不入境之過境轉機,自即日起均須於赴陸前申請許可或報准,敬請轉知所屬(轄)機關及公務員(暨特定身分人員)遵循,請查照。

說明:
一、查「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兩岸條例)第9條及內政部訂(函)頒之「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以下簡稱許可辦法)及「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作業要點」(以下簡稱作業要點),對於公務員赴陸分別訂有相關管理規定,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應經內政部(或內政部審查會)許可或向所屬機關(構)報准,合先敘明。

二、本案經本會於105年11月10日邀集相關機關召開「研商公務員赴陸轉機是否應經許可或報准事宜」會議,會議結論略以:
(一)中國大陸機場屬兩岸條例第2條所規定之「大陸地區」及兩岸條例施行細則第3條所稱「中共控制之地區」之涵蓋範圍。
(二)衡酌兩岸條例第9條之規定及維護國家安全與利益之立法本旨,公務員無論從中國大陸機場「入境轉機」或「不入境轉機(過境轉機)」,皆應屬兩岸條例第9條所稱「進入」大陸地區之行為。據此,赴陸前均須依兩岸條例第9條、前開許可辦法及作業要點規定申請許可或報
准。

三、本案敬請轉知所屬(轄)機關及公務員(暨特定身分人員)遵循,以確保公務員權益。

2016年8月29日 星期一

公教人員保險網路作業e系統已建置完成,請同仁踴躍使用。

一、該系統已於105年8月30日啟用,服務項目有個人保險資料查詢、現金給付請領案件查詢及各項給試算等,透過本作業系統可自行下載年資紀錄表、查詢個人公保年資明細、基本資料異動查詢等,並可試算各項公保現金給付金額及案件辦理進度。

二、系統服務時間為每日7:00至24:00。

三、查詢網址 https://gnweb.bot.com.tw/GNWeb/pen/pe0w01a001  (不可接受Chrome喔),右邊也有相關連結。

四、使用本系統需準備自然人憑證,電腦需安裝SmartPKI多憑證安控模組,並將該網頁加入信任網頁及設定相容性檢視喔!

五、如有任何問題請與人事聯絡。

2016年8月23日 星期二

行政院修正「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第四點附表八「公教人員婚喪生育補助表」。




附表八  公教人員婚喪生育補助表說明欄修正對照表

修   正  規   定
現   行  規  定
說       明
說明
五、因早產申請生育補助需胎兒產出時,妊娠週數二十週以上但未滿三十七週。
說明
五、因早產申請生育補助需妊娠週數大於二十週,小於三十七週生產。
一○五年八月三日考試院、行政院會銜修正發布公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其中增訂第八十二條之一,將早產定義為胎兒產出時,妊娠週數二十週以上但未滿三十七週,爰酌作文字修正。 


公 教 人 員 婚 喪 生 育 補 助 表

附表八
項目
補助基準
(除生育補助按事實發生當月起,往前推算六個月薪俸額之平均數計算外,其餘補助以事實發生日期當月薪俸額為準)
限     制




說明:
一、表列各項補助必須在結婚、生育或死亡事實發生時符合請領規定,並於三個月內向本機關或學校申請。但申請居住大陸地區眷屬之喪葬補助者,其申請期限為六個月。
二、請領表列各項補助,應依規定填具申請表、繳驗戶口名簿,並分別繳驗結婚證書、出生證明書或死亡證明書。惟如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得確認申請人之親屬關係及各該事實發生日期及法律效果,得以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替代上開證明文件。各項證明文件如屬大陸地區製作之文書,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者,推定為真正。
三、因案停職人員,在停職期間發生可請領表列各項補助之事實,得於復職後三個月內依規定向本機關或學校申請補發。其數額應依事實發生時之規定計算。
四、結婚雙方同為公教人員,得分別申請結婚補助。
五、因早產申請生育補助需胎兒產出時,妊娠週數二十週以上但未滿三十七週。
六、申請(外)祖父母喪葬補助,以(外)祖父母無子女或子女未滿二十歲或年滿二十歲無力謀生,因而必須仰賴申請人扶養經查明屬實者為限,其補助為五個月薪俸額。
結婚補助
二個月薪俸額
離婚後再與原配偶結婚者,不得申請結婚補助。
生育補助
二個月薪俸額
(雙生以上者,按比例增給)
一、支給對象及條件
(一)配偶分娩或早產;未婚男性公教人員於非婚生子女出生之日起三個月內辦理認領,並與其生母完成結婚登記者,得請領生育補助。
(二)本人依公教人員保險法繳付保險費未滿二百八十日分娩或未滿一百八十一日早產。
(三)夫妻同為公教人員者,以報領一份為限。
二、配偶為各種社會保險(全民健康保險除外)之被保險人,應優先適用各該社會保險之規定申請生育給付,其請領之金額較本表規定之補助基準為低時,得檢附證明文件請領二者間之差額。
三、配偶於國外生育,如在國內辦妥戶籍登記,得依規定申請生育補助。




喪葬補助


父母、配偶死亡

五個月薪俸額
一、父母、配偶以未擔任公職者為限。
二、夫妻或其他親屬同為公教人員者,對同一死亡事實,以報領一份為限。
三、子女以未滿二十歲、未婚且無職業者為限。但未婚子女年滿二十歲有下列情形之一,必須仰賴申請人扶養經查明屬實者,不在此限:
(一)在校肄業而確無職業。
(二)無力謀生。
四、前點所稱必須仰賴申請人扶養經查明屬實者,係指應繳驗前一年度所得稅申報受扶養親屬證明。至無力謀生係指子女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二)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且不能自謀生活。
(三)符合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定之重大傷病且不能自謀生活。

子女
死亡

三個月薪俸額

中秋節將屆,請同仁遵守「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法務部廉政署105年8月19日廉預字第10505010760號函辦理。
二、中秋節期間請加強宣導「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下稱本規範)相關規定,機關公務員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之個人、法人或團體間,遇有受贈財物或飲宴應酬等情,除有本規範第4點或第7點第1項各款情形外,應予拒絕或退還,並簽報長官及知會本局政風室。
三、為深化同仁對廉政倫理法令之認知,請鼓勵同仁運用下列數位學習平台選修廉政倫理相關課程:
(一)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e等公務園學習網」(https://elearning.hrd.gov.tw/index.php)之「共創透明誠信的社會─『廉政倫理』規範」課程。
(二)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地方行政研習e學中心」(https://elearning.rad.gov.tw/fet/home/index)之「請託關說登錄查察作業要點案例說明」課程。
(三)上開數位學習平台之「公務員廉政基本認知」課程。

2016年8月7日 星期日

教師請假規則(常見假別彙整表)



假別
日數
備註
事假
一般事假
每學年准給7日
1.  事假及家庭照顧假合計超過七日者,應按日扣除薪給,其所遺課務代理費用應由學校支付。
2.  家庭照顧假請假日數不列入考核計算。(ex. 請事假日數全學年共8日,其中3天為家庭照顧假,故考核基準僅列入5天事假計算)
3.  查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0條規定:「受僱者於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其立法意旨係為使受僱者得同時兼顧家庭照顧責任與職場工作。又本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略以,雇主對受僱者申請家庭照顧假,必要時得請其提供相關證明文件。至證明文件之形式,法無明文,足茲證明受僱者有須親自照顧家屬之事實已足。
家庭照顧假
每學年准給7日,日數併入事假計算。
病假
一般病假
每學年准給28日
1.  生理假全學年請假日數未逾三日,不併入病假計算,其餘日數併入病假計算。
2.  生理假不列入全年考核計算(如家庭照顧假)
3.  另查教師亦為性平法適用對象,爰有關女性教師依教師請假規則請生理假,亦比照前開規定辦理,即女性教師請病假(含生理假)、事假合計已滿35日(按:病假28日及事假7日)時,倘仍有請生理假之需求,依上開勞動部令釋,於每月1日額度內,得再請扣除薪給之生理假,且該等生理假不作為其考核之考量因素
4.  患重病非短時間所能治癒或因安胎經醫師診斷確有需要請假休養者,於依規定核給之病假、事假及休假均請畢後,經學校核准得延長之;其延長期間自第一次請延長病假之首日起算,二年內合併計算不得超過一年,但銷假上班一年以上者,其延長病假得重行起算。
生理假
每月得請1日
婚假

給婚假14日
應自結婚登記之日前十日起三個月內請畢。但因特殊事由經學校核准者,得於一年內請畢。
產前假

8日
得分次申請並得以時計,不得保留至分娩後。
娩(產)假

42日
不得分次請,日數不包含例假日。
陪產假

5日
得分次申請。但應於配偶分娩日或流產日前後合計十五日(包括例假日)內請畢。




喪假

1.  父母、配偶死亡者,給喪假15日
2.  繼父母、配偶之父母、子女死亡者,給喪假10日
3.  曾祖父母、祖父母、配偶之祖父母、配偶之繼父
   母、兄弟姐妹死亡
   者,給喪假5日。
喪假得分次申請。但應於死亡之日起百日內請畢。

休假(兼任行政職務者)

1.  服務年資滿一學年者,自第二學年起,每學年應給休假七日
2.  服務滿三學年者,自第四學年起,每學年應給休假十四日
3.  滿六學年者,自第七學年起,每學年應給休假二十一日
4.  滿九學年者,自第十學年起,每學年應給休假二十八日
5.  滿十四學年者,自第十五學年起,每學年應給休假三十日
1.  國旅卡為國內休假補助(14日,每日約1142元,若休假不足14日,依實際日數核於補助)。
2.  14日外的國內休假補助,每日補助以休畢600元整。
3.  14日外的不休假加班費,計算方式為(薪俸+研究費+主管職務加給)/30*未休畢日數
4.  例1:張師該年可休假天數為30日,已休假25日,其中14日為國旅卡補助,另11日(未出國)每日可補助600元,未休畢的5日可領不休假加班費。
5.  例2: 張師該年可休假天數為30日,已休假25日,其中17日出國旅遊,申請國旅卡補助為2日,故14日外國內休假補助僅可申請6日(25-(17+2)),未休畢的5日可領不休假加班費。
補休假

依情形核予的加班補休
可分次(時)請假,活動結束後6個月內請畢。
公假
公假(差)
參照教師請假規則第4條
1.  得申請交通費(填具出差請示單)
2.  差假得申請雜費
公傷假
教師請假規則第4條第6款
因執行職務或上下班途中發生危險以致傷病,必須休養或療治,其期間在二年以內。
另參照附件。


附註:
1.  事假、家庭照顧假、病假、生理假、產前假及陪產假得以時計。
2.  婚假、喪假、分娩前先申請部分娩假,每次請假應至少半日。
3.  依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4條規定,事病假合計超過14日者,不得考列四條一款。


























2016年7月7日 星期四

105年度文康暨年度慶生活動


105年度文康暨年度慶生活動圓滿完成,同仁藉由此活動增加互動,增進感情,也感謝全體同仁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