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8月7日 星期日

教師請假規則(常見假別彙整表)



假別
日數
備註
事假
一般事假
每學年准給7日
1.  事假及家庭照顧假合計超過七日者,應按日扣除薪給,其所遺課務代理費用應由學校支付。
2.  家庭照顧假請假日數不列入考核計算。(ex. 請事假日數全學年共8日,其中3天為家庭照顧假,故考核基準僅列入5天事假計算)
3.  查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0條規定:「受僱者於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其立法意旨係為使受僱者得同時兼顧家庭照顧責任與職場工作。又本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略以,雇主對受僱者申請家庭照顧假,必要時得請其提供相關證明文件。至證明文件之形式,法無明文,足茲證明受僱者有須親自照顧家屬之事實已足。
家庭照顧假
每學年准給7日,日數併入事假計算。
病假
一般病假
每學年准給28日
1.  生理假全學年請假日數未逾三日,不併入病假計算,其餘日數併入病假計算。
2.  生理假不列入全年考核計算(如家庭照顧假)
3.  另查教師亦為性平法適用對象,爰有關女性教師依教師請假規則請生理假,亦比照前開規定辦理,即女性教師請病假(含生理假)、事假合計已滿35日(按:病假28日及事假7日)時,倘仍有請生理假之需求,依上開勞動部令釋,於每月1日額度內,得再請扣除薪給之生理假,且該等生理假不作為其考核之考量因素
4.  患重病非短時間所能治癒或因安胎經醫師診斷確有需要請假休養者,於依規定核給之病假、事假及休假均請畢後,經學校核准得延長之;其延長期間自第一次請延長病假之首日起算,二年內合併計算不得超過一年,但銷假上班一年以上者,其延長病假得重行起算。
生理假
每月得請1日
婚假

給婚假14日
應自結婚登記之日前十日起三個月內請畢。但因特殊事由經學校核准者,得於一年內請畢。
產前假

8日
得分次申請並得以時計,不得保留至分娩後。
娩(產)假

42日
不得分次請,日數不包含例假日。
陪產假

5日
得分次申請。但應於配偶分娩日或流產日前後合計十五日(包括例假日)內請畢。




喪假

1.  父母、配偶死亡者,給喪假15日
2.  繼父母、配偶之父母、子女死亡者,給喪假10日
3.  曾祖父母、祖父母、配偶之祖父母、配偶之繼父
   母、兄弟姐妹死亡
   者,給喪假5日。
喪假得分次申請。但應於死亡之日起百日內請畢。

休假(兼任行政職務者)

1.  服務年資滿一學年者,自第二學年起,每學年應給休假七日
2.  服務滿三學年者,自第四學年起,每學年應給休假十四日
3.  滿六學年者,自第七學年起,每學年應給休假二十一日
4.  滿九學年者,自第十學年起,每學年應給休假二十八日
5.  滿十四學年者,自第十五學年起,每學年應給休假三十日
1.  國旅卡為國內休假補助(14日,每日約1142元,若休假不足14日,依實際日數核於補助)。
2.  14日外的國內休假補助,每日補助以休畢600元整。
3.  14日外的不休假加班費,計算方式為(薪俸+研究費+主管職務加給)/30*未休畢日數
4.  例1:張師該年可休假天數為30日,已休假25日,其中14日為國旅卡補助,另11日(未出國)每日可補助600元,未休畢的5日可領不休假加班費。
5.  例2: 張師該年可休假天數為30日,已休假25日,其中17日出國旅遊,申請國旅卡補助為2日,故14日外國內休假補助僅可申請6日(25-(17+2)),未休畢的5日可領不休假加班費。
補休假

依情形核予的加班補休
可分次(時)請假,活動結束後6個月內請畢。
公假
公假(差)
參照教師請假規則第4條
1.  得申請交通費(填具出差請示單)
2.  差假得申請雜費
公傷假
教師請假規則第4條第6款
因執行職務或上下班途中發生危險以致傷病,必須休養或療治,其期間在二年以內。
另參照附件。


附註:
1.  事假、家庭照顧假、病假、生理假、產前假及陪產假得以時計。
2.  婚假、喪假、分娩前先申請部分娩假,每次請假應至少半日。
3.  依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4條規定,事病假合計超過14日者,不得考列四條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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